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擅自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修建建(构)筑物,由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