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四章 控制保护区与设施管理

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四章 控制保护区与设施管理 第四十九条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一)损毁轨道交通相关设施设备;
(二)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
(三)干扰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
(四)伪造、毁坏、遮盖、擅自移动轨道交通线路安全标志以及防护监测设施设备;
(五)在轨道交通高架线路或者车站下方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
(六)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七)其它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