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四章 控制保护区与设施管理 第四十八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四章 控制保护区与设施管理 第四十八条 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单位负责控制保护区的安全巡查,发现单位或个人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妨害。对拒不采纳的单位或个人,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市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