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四章 控制保护区与设施管理

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四章 控制保护区与设施管理 第四十六条 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以下作业,应当征得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单位同意:
(一)拆卸建(构)筑物;
(二)爆破、地基加固、挖掘、灌浆、喷锚、钻探、打井;
(三)敷设或搭架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
(四)取土、采石、挖砂、疏浚河道;
(五)大量增加或者减少轨道交通建(构)筑物载荷的活动;
(六)其他可能影响或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作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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