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四章 控制保护区与设施管理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四章 控制保护区与设施管理 第四十四条 规划、在建以及运营的轨道交通线路应当设置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其范围包括: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轨道线路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四)过江、过河桥梁上、下游各二百米内。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具体范围和保护要求应当在线路控制规划中明确。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范围的,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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