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四章 控制保护区与设施管理 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四章 控制保护区与设施管理 第四十五条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扩)建工程。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在规划审批和初步设计审批时应当征得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其中,建设住宅、医院、学校等永久建筑,还应当满足环境影响控制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