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四章 控制保护区与设施管理

第四十七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四章 控制保护区与设施管理 第四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作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会同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单位制订轨道交通设施的安全保护方案,并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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