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轨道交通建设期间,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建设、交通、市政、园林等相关部门和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制订交通组织方案,避免或者减少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