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进行不载客试运行。
试运行三个月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组织专家审查,具备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
建设单位应当在试运营期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备案情况告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竣工验收合格,轨道交通工程投入正式运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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