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轨道交通建设需要移栽树木、迁改管线和绿化设施的,相关部门和电力、通信、给排水、燃气等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的,有关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提供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