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档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