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质量事故应急预案,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