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在车站、列车、其他轨道交通设施以及轨道交通与市政设施连接的通道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堆放杂物、乱停放车辆、揽客拉客、追逐打闹、擅自摆摊设点和派发宣传品及其它营销宣传活动;
(二)便溺、吸烟、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三)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四)携带活畜禽和猫、狗等宠物进入轨道交通车站或车内;
(五)伪造、毁坏、遮盖、擅自移动轨道交通导向标志或服务标志;
(六)乞讨、卖艺;
(七)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和运营秩序的行为。
(一)堆放杂物、乱停放车辆、揽客拉客、追逐打闹、擅自摆摊设点和派发宣传品及其它营销宣传活动;
(二)便溺、吸烟、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三)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四)携带活畜禽和猫、狗等宠物进入轨道交通车站或车内;
(五)伪造、毁坏、遮盖、擅自移动轨道交通导向标志或服务标志;
(六)乞讨、卖艺;
(七)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和运营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