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六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的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等公共事务的日常管理,保持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的整洁卫生和良好秩序,保持轨道交通车站及车站出入口畅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