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六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的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等公共事务的日常管理,保持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的整洁卫生和良好秩序,保持轨道交通车站及车站出入口畅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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