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五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保障乘客合法权利:
(一)在车站、车箱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的行车时刻、换乘指示;
(二)列车因故延误或者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应当及时公告;
(三)使用安全监控设施时应不得泄露乘客隐私;
(四)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为乘客办理退票。
(一)在车站、车箱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的行车时刻、换乘指示;
(二)列车因故延误或者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应当及时公告;
(三)使用安全监控设施时应不得泄露乘客隐私;
(四)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为乘客办理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