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强行上下或扒乘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桥梁或其它有警示标志的轨道交通禁入区域;
(三)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
(四)妨碍或破坏车门、安全门功能等影响轨道交通系统设备正常工作的行为;
(五)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六)在已运营(含试运营)轨道交通线路沿线妨碍行车视线的行为;
(七)翻越或毁坏轨道交通隔离围墙、护栏、护网等安全防护设施;
(八)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进站乘车和进入轨道交通设施区域;
(九)其他影响或危害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强行上下或扒乘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桥梁或其它有警示标志的轨道交通禁入区域;
(三)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
(四)妨碍或破坏车门、安全门功能等影响轨道交通系统设备正常工作的行为;
(五)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六)在已运营(含试运营)轨道交通线路沿线妨碍行车视线的行为;
(七)翻越或毁坏轨道交通隔离围墙、护栏、护网等安全防护设施;
(八)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进站乘车和进入轨道交通设施区域;
(九)其他影响或危害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