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四十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四十条 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告。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事故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电力、通信、给排水、燃气、医疗、公交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抢险救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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