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与轨道交通有关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对已经批准或轨道交通线路控制规划明确的轨道交通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以及与其相连接的必要空间进行规划控制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