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线网总体规划、线路控制规划以及与线路控制规划相衔接的专业规划。
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统筹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以及与其它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衔接,站点设置应当坚持科学合理、疏密有度、高效便捷的原则。编制轨道交通规划时应当听取相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社会各方意见。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线网总体规划、线路控制规划以及与线路控制规划相衔接的专业规划。
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统筹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以及与其它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衔接,站点设置应当坚持科学合理、疏密有度、高效便捷的原则。编制轨道交通规划时应当听取相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社会各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