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交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轨道交通线网总体规划及线路控制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规划编制应当与轨道交通沿线的居住区、商业、旅游和重大公共设施等现状及未来发展状况相结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03-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