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轨道交通工程建设。
承担轨道交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监测、质量检测等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承担质量、安全等相应责任。
承担轨道交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监测、质量检测等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承担质量、安全等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