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班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客运班车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处违规车辆停运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客运标志牌:
(一)在高速公路封闭路段内上下乘客的;
(二)在途中滞留、甩客的;
(三)因特殊原因确需乘客换乘车辆,另收费用或者降低客车档次的。
(一)在高速公路封闭路段内上下乘客的;
(二)在途中滞留、甩客的;
(三)因特殊原因确需乘客换乘车辆,另收费用或者降低客车档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