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11-25 共 9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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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第二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实施道路运输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 第三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为建立统一、开放、绿色、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服务。 ... 第四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统筹各类道路运输方式协调发展,... 第五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区县... 第六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区域协作,促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道路运输协调发展。... 第七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和监督会员经营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提升会员的服务质量,维护公平竞争...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八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按照道路运输专业规划并结合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 第九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 第九条 客运班车营运时应当按照规定放置班车客运标志牌。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核定线路运行... 第十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 第十条 鼓励客运班线经营者开展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依法按照旅客需求灵活确定发车时间、上... 第十一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 第十一条 承接包车客运业务的,承运人应当向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发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 第十二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 第十二条 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 第十三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二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心城区经营的,依法取... 第十四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二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十四条 巡游出租汽车实行特许经营,车辆经营权无偿、有期限使用,经营者不得出租或者擅自转让。 第十五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二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平均有效里程利用率和城市规模等变动情况,合理决定... 第十六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二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十六条 投入营运的巡游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管理、环保等标准符合规定; (... 第十七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二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以外的其他车辆不得设置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者相似的车辆外观标识,不得喷... 第十八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二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十八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应条件,依... 第十九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二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十九条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到道路运输机构为驾驶员办理从业服务注册,注册的服务单位应... 第二十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二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二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数量实施调控...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二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二十一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社会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二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二十二条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七座及以下乘用车;...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二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国家和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规定;...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二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二十四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国家和本市出租汽车...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二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二十五条 出租汽车在营运过程中,可以在城市非禁停路段及禁停路段的临时停靠点即停即走,上下乘...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二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客运实行区域经营,不得从事起点和终点均在本营运区域外的载客业务,不得以预...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二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二十七条 私人小客车提供合乘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私人小客车通过信息服务...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节 货运经营 第二十八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在核定的道路运输业务范围内经营,货运车辆不得超出核定的载质量装运货物。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节 货运经营 第二十九条 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应当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二十吨以上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 第三十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节 货运经营 第三十条 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不得承揽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危险货物托运人不得将危险货物交给不...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节 货运经营 第三十一条 货运经营者承运国家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应当随车携带准运证明或者批准手续。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节 货运经营 第三十二条 鼓励发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促进物流资源集约整合、高效利用。从事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一节 道路运输站(场) 第三十三条 道路旅客运输站应当公平合理安排客运班车的发班时间和班次,平等对待进站发班...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一节 道路运输站(场) 第三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站向进站经营的客运经营者收取服务费,应当经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交...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一节 道路运输站(场) 第三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进入站(场)经营货物运输、货物运输...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一节 道路运输站(场)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机构应当指导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建立货物运输信息系统,为承...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一节 道路运输站(场) 第三十七条 货运配载服务经营者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地向货主或者车主双方提供货源、运力...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二节 机动车维修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维修经营地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公示主修车型的维修工时定...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二节 机动车维修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机动车托修方有权... 第四十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二节 机动车维修 第四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承修无号牌的机动车; (二)进行假冒巡游...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范围开展培训业务,并按照国家统一的教学大...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本市技术要求的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未经核定的场所开展培训; ...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酒后教学; (二)在教学期间... 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四节 汽车租赁经营 第四十五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加强租赁车辆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保证向承... 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四节 汽车租赁经营 第四十六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办理租赁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 ... 第四十七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四节 汽车租赁经营 第四十七条 利用租赁汽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变更汽车使用性质。汽车使用...

第四章 道路运输共同规定

第四十八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共同规定 第四十八条 从事道路运输或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共同规定 第四十九条 从事道路运输或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共同规定 第五十条 道路运输或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停业、歇业、分立、合并、迁移或者转让客、货运经营车辆的,应当依法... 第五十一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共同规定 第五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更换客运车辆,应当向道路运输机构提出申请。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 第五十二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共同规定 第五十二条 禁止货运汽车、拖拉机、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 中心城区禁止人力车... 第五十三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共同规定 第五十三条 营运驾驶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 道路运输证上载明... 第五十四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共同规定 第五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聘用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 第五十五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共同规定 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 第五十六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共同规定 第五十六条 禁止道路运输经营者将客运经营权出租、擅自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 禁止未依法取得客运经营权的任... 第五十七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共同规定 第五十七条 道路运输价格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不具备条件的,可以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道路运输票据... 第五十八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共同规定 第五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涂改、倒卖、出借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客运... 第五十九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共同规定 第五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最低限... 第六十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共同规定 第六十条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向道路运输机构填报营运或者经营统计报表。 第六十一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共同规定 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因条件发生变化等原因不再具备规定的经营条件或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道路运输非法营运等行为,维护道... 第六十三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对所属道路运输机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上级道路运输机构、交通运输综合... 第六十四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道路运输信用管理。市、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实施道路运输信用评价,对... 第六十五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驾驶员的运输经营行... 第六十六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应当保守被调查... 第六十七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道路及道路运输站(场)等地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统一的行... 第六十八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通过监控设施设备、汽车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等,收集证据,固定有关违法事实,... 第六十九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 对拒不接受现场检查、无证经营、在限期内拒不到指定机构接受调查处理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扣押机动车... 第七十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机构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班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客运班车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处违规... 第七十二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投入营运的巡游出租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第七十三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假冒巡游出租汽车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车辆、营... 第七十四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未经许可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被依法处罚两次的驾驶人员,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三个... 第七十五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执行国家和... 第七十六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第七十七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 第七十八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允许未经核定进站的车辆进站... 第七十九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无号牌机动车、擅自更换托修机动车上完好部件、擅自扩大托修机动车维修范围... 第八十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使用符合要求的计... 第八十一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酒后教学、在教学期间擅自离岗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 第八十三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或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 第八十四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道路运输证上载明的单... 第八十五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营运驾驶员未随车携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包车客运标志牌或者包车合同,或者未在规定位置放置班车... 第八十六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非巡游出租汽车的其他车... 第八十七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货运汽车、拖拉机、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的,未经批准利... 第八十八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驾驶人员负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依法处理后,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发生死亡一人以... 第八十九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被吊销从业资格证的,自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从业资格证。 道路运输驾驶员发生一次死... 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增加经营范围、线... 第九十一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被扣押的非法营运车辆属于拼装车或者被扣押时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由扣押车辆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移送公安... 第九十二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 第九十三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决定将农村客运、机动车维修、道路运输站(场)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四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四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客运、货运车辆为社会公众提供道路运输服务... 第九十五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五条 公共汽车客运的经营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