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 第一节 道路运输站(场)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一节 道路运输站(场) 第三十七条 货运配载服务经营者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地向货主或者车主双方提供货源、运力信息,不得违规为无营运证件的车辆配载货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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