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 第二节 机动车维修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二节 机动车维修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维修经营地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公示主修车型的维修工时定额、维修工时单价、维修配件单价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合理收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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