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 第二节 机动车维修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二节 机动车维修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机动车托修方有权查阅车辆维修档案。
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维修竣工的,应当进行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车辆,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维修竣工的,应当进行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车辆,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