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 第二节 机动车维修

第四十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二节 机动车维修 第四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承修无号牌的机动车;
(二)进行假冒巡游出租汽车喷涂、改装、维修作业;
(三)超备案经营范围维修机动车;
(四)擅自更换托修机动车上完好部件;
(五)擅自扩大托修机动车维修范围;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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