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投入营运的巡游出租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车身颜色、标志顶灯、计价器、空车标志、车载智能终端不符合规定,未在规定位置喷印行业投诉电话、行业编号、明示租价标志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的服务单位与其所驾驶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上的单位不一致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车身颜色、标志顶灯、计价器、空车标志、车载智能终端不符合规定,未在规定位置喷印行业投诉电话、行业编号、明示租价标志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的服务单位与其所驾驶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上的单位不一致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