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允许未经核定进站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批准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通报批评或者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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