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允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
(二)未公示驾驶员从业服务注册信息;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地点,向未进入电子围栏区域的车辆派送订单;
(四)以预设目的地的方式从事定线运输;
(五)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违反前款规定的,可以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并处停止新接入车辆一百八十日以上三百六十日以下。
(一)允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
(二)未公示驾驶员从业服务注册信息;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地点,向未进入电子围栏区域的车辆派送订单;
(四)以预设目的地的方式从事定线运输;
(五)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违反前款规定的,可以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并处停止新接入车辆一百八十日以上三百六十日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