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执行国家和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规范、标准;
(二)遮挡、损毁车载智能终端或者车载智能终端具备在线支付功能拒绝乘客使用终端支付运费;
(三)有言行骚扰、侮辱乘客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四)未明示从业服务注册信息;
(五)在未开启空车标志的情况下揽客,或者开启空车标志时拒载;
(六)以预设目的地的方式从事定线运输;
(七)未经乘客同意擅自变更乘客指定的行驶路线;
(八)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九)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未通过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获取订单,从事运输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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