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无号牌机动车、擅自更换托修机动车上完好部件、擅自扩大托修机动车维修范围、超备案经营范围维修机动车或者进行假冒巡游出租汽车喷涂、改装、维修作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三十日以上九十日以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