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使用符合要求的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或者未做好培训记录,未接入行业监管平台或者未按照规定颁发培训结业证书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可并处责令停止招生三十日;
(二)在未经核定的场所开展培训,使用非教练车辆开展培训,或者对学员培训学时、里程弄虚作假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并处责令停止招生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
(一)未使用符合要求的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或者未做好培训记录,未接入行业监管平台或者未按照规定颁发培训结业证书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可并处责令停止招生三十日;
(二)在未经核定的场所开展培训,使用非教练车辆开展培训,或者对学员培训学时、里程弄虚作假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并处责令停止招生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