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执行国家和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规定;
(二)未保持车容车貌整洁,未保障车辆符合运营服务规定,车内设施设备完整、有效;
(三)利用在车内安装的摄像装置侵犯乘客隐私权;
(四)违反规定在车身内外设置、张贴广告和宣传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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