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 第二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十五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二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平均有效里程利用率和城市规模等变动情况,合理决定投放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数量。
中心城区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投放方案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投放方案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鼓励以安全服务质量、信用评价结果为重要依据,通过招标等方式投放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中心城区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投放方案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投放方案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鼓励以安全服务质量、信用评价结果为重要依据,通过招标等方式投放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