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 第二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十三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二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心城区经营的,依法取得一百个以上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在中心城区以外经营的,依法取得十个以上所在区域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符合技术管理、环保等标准的车辆或者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三)有取得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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