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 第一节 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 第十一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 第十一条 承接包车客运业务的,承运人应当向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发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机构申请领取包车客运标志牌。承运人应当随车携带包车客运标志牌和包车合同,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不得沿途揽客,不得从事班车客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