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 第二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十七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二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以外的其他车辆不得设置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者相似的车辆外观标识,不得喷涂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车体颜色、图案,不得安装、使用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标志顶灯、计价器、空车标志、车载智能终端等易与巡游出租汽车相混淆的营运标识或者设施设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