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 第二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十八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二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十八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应条件,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