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 第二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十九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二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十九条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到道路运输机构为驾驶员办理从业服务注册,注册的服务单位应当与其所驾驶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上的单位一致。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终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的,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二十日内到原注册机构申请注销注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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