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增加经营范围、线路、运力、教练车辆以及更换车辆、提高站级等有关业务;连续两年信用评价不合格的,责令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停止经营或者吊销许可证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