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侵犯道路运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人身、财产权利;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备案;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予行政处罚;
(四)无法定依据收费、罚款不按照规定使用罚没收据、罚款不上缴,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收入;
(五)使用或者损毁扣押财物;
(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七)过度执法、逐利执法、粗暴执法;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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