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决定将农村客运、机动车维修、道路运输站(场)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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