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四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四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客运、货运车辆为社会公众提供道路运输服务的行为。
(二)定制客运,是指已经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依托电子商务平台发布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等信息、开展线上售票,按照旅客需求灵活确定发车时间、上下旅客地点并提供运输服务的班车客运运营方式。
(三)农村客运,是指区县(自治县)境内或者毗邻区县(自治县)间运营线路属于城区至乡镇、城区至行政村、乡镇至乡镇、乡镇至行政村以及行政村之间的班车客运。以上乡镇不含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街道。
(四)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是指按照乘客意愿,用七座以下乘用车提供客运服务,并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五)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是指以七座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营利法人。
(八)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九)汽车租赁,是指租赁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且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行为。
(十)中心城区是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一)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客运、货运车辆为社会公众提供道路运输服务的行为。
(二)定制客运,是指已经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依托电子商务平台发布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等信息、开展线上售票,按照旅客需求灵活确定发车时间、上下旅客地点并提供运输服务的班车客运运营方式。
(三)农村客运,是指区县(自治县)境内或者毗邻区县(自治县)间运营线路属于城区至乡镇、城区至行政村、乡镇至乡镇、乡镇至行政村以及行政村之间的班车客运。以上乡镇不含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街道。
(四)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是指按照乘客意愿,用七座以下乘用车提供客运服务,并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五)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是指以七座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营利法人。
(八)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九)汽车租赁,是指租赁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且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行为。
(十)中心城区是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