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被扣押的非法营运车辆属于拼装车或者被扣押时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由扣押车辆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非法营运车辆在被扣押期间达到报废标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车辆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由扣押车辆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通知车辆所有人认领并在三个月内自行报废车辆;无法联系车辆所有人的,应当通过公共媒体公告认领。通知车辆所有人或者公告后三个月内仍无人认领的,由扣押车辆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交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予以报废。
非法营运车辆在被扣押期间达到报废标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车辆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由扣押车辆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通知车辆所有人认领并在三个月内自行报废车辆;无法联系车辆所有人的,应当通过公共媒体公告认领。通知车辆所有人或者公告后三个月内仍无人认领的,由扣押车辆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交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予以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