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被吊销从业资格证的,自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从业资格证。
道路运输驾驶员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交通责任事故且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终生不得从事道路运输驾驶活动。
道路运输或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被撤销、注销、吊销经营许可的,自被撤销、注销、吊销之日起一年内,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不得申请办理该项行政许可。
道路运输车辆被吊销道路运输证的,该车辆所属道路运输经营者自被吊销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不得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驾驶员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交通责任事故且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终生不得从事道路运输驾驶活动。
道路运输或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被撤销、注销、吊销经营许可的,自被撤销、注销、吊销之日起一年内,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不得申请办理该项行政许可。
道路运输车辆被吊销道路运输证的,该车辆所属道路运输经营者自被吊销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不得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