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货运汽车、拖拉机、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的,未经批准利用人力车从事客运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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