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驾驶人员负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依法处理后,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发生死亡一人以上交通事故的,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二)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交通事故的,吊销事故车辆道路运输证,收回事故车辆客运经营权,道路运输经营者一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线路和车辆运力;
(三)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交通事故的,可以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发生死亡一人以上道路运输交通事故的,完成事故责任认定前,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停止事故车辆运行。
(一)发生死亡一人以上交通事故的,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二)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交通事故的,吊销事故车辆道路运输证,收回事故车辆客运经营权,道路运输经营者一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线路和车辆运力;
(三)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交通事故的,可以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发生死亡一人以上道路运输交通事故的,完成事故责任认定前,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停止事故车辆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