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营运驾驶员未随车携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包车客运标志牌或者包车合同,或者未在规定位置放置班车客运标志牌的,承运国家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未随车携带准运证明或者批准手续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