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共同规定

第五十八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共同规定 第五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涂改、倒卖、出借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从业资格证等道路运输证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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